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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明知朋友饮酒 仍让对方驾车也犯危险驾驶罪

红网时刻7月28日讯(通讯员 李靖华 范国钰)喝酒后并没开车,可林某为何会被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呢?

近日,永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接到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林某和黄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7月31日晚,两人相约一起吃饭并饮了酒,饭后,林某欲叫代驾,但黄某说自己还算清醒,可以开车,林某也觉得可行。当黄某驾驶着林某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黄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4.7mg/100ML,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犯危险驾驶罪。林某明知黄某饮酒,仍将车交给黄某驾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二人有坦白情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黄某拘役一个月(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关于执行地的规定,林某将在永兴县进行社区矫正,此案也是永兴县司法局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社区矫正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者命令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其驾驶的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种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可以引以为戒。”永兴县司法局副局长崔小平提醒说。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李靖华 范国钰

编辑:唐哲宁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0/07/28/7790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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