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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发王雨田主持课题研究成果文章

2025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02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观澜”专栏刊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雨田署名文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该文系王雨田院长担任课题组主持人完成的湖南省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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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02版截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王雨田

法治思维融入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治理的现实基础。将法治思维融入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治理,是由金融行业的先天特性、法治的固有功能以及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所共同决定的,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

法治思维是推进金融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金融活动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其需要有明确规则来清晰界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有序规范市场各种行为。特别是在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金融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金融活动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市场活动频繁,交易结构复杂。法治方式是建立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秩序的根本方式。只有自觉将法治思维融入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治理,才能切实填补监管漏洞、有效约束行政干预,高效规范金融活动,确保金融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法治思维是有效应对金融风险的关键举措。金融风险的传导性特征决定了其一旦失控将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冲击。法治思维能够提升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和精准性。首先,法治思维强调事前预防,要求我们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构建风险防控的“防火墙”,从源头上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其次,法治方式注重事中处置和事后救济,通过规范的执法和司法程序,能够助力及时化解已出现的各类风险。再次,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能够增强市场信心,有助于控制金融风险蔓延,为风险化解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法治思维是提升金融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金融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治是提升金融治理能力的制度基础。在金融风险治理中法治思维要求必须坚持权责法定,能够有效避免因权力滥用和责任推诿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法治方式则强调程序正义,要求风险治理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能够最大程度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提升金融治理整体效能的重要路径。

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法治挑战。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和改革的关键时期,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交织性的特点,在法治层面面临诸多挑战。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薄弱。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原因,业已成为金融风险的高发领域。例如,部分村镇银行通过“垒大户”方式向关联企业或单一行业过度授信,导致风险抵御能力较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因股权结构复杂、股东资质不合规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导致风险防控能力薄弱;个别中小银行被少数股东操控,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套取资金,最终引发流动性风险。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较为突出。由于法律对“隐性债务”的界定不够清晰、对禁止变相举债行为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少数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进而演变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重要风险点。当前,在党中央部署调度下,通过债务置换、化债等措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已有所下降。据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仍高达10.5万亿元,依旧面临巨大清偿压力。例如,据公开资料显示,近年因受房地产行业下行等因素影响,广西某市债台高筑,每年需支付融资平台利息近百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濒临爆雷。

房地产业市场风险外溢效应显著。房地产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其市场波动容易通过信贷、债券、信托等渠道向金融领域传导,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爆雷事件波及全国各地,反映出当前房地产金融宏观监管法律工具不足且存在协调机制运行不畅的诸多问题。现有法律体系未能有效整合各方权责,导致房地产市场多头监管与监管盲区并存,风险外溢效应显著。

运用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实践路径。运用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需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入手,全方位构建起“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

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议制定出台专门的中小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其市场定位、经营规则、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处置程序;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制定房地产金融监管法,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各方责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律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建立由多部法律协同构建的金融法律体系,为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强化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效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不断规范金融监管行为,增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监管部门具体职权职责,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构建智能化金融监管平台,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及时性、精准性。严格金融监管执法,推行“穿透式监管”,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以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监管有效性和震慑力。

加强司法保障,守住金融健康发展底线。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法严惩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操纵市场等金融犯罪行为,以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金融纠纷案件办理机制,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推动实现金融纠纷公正高效化解。常态化部署开展金融债权兑现专项执行行动,提升不良资产整体处置效率,切实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中暴露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精准制发司法建议、工作建议,助力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治理和源头风险防控,前端、中端、末端共同发力有效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王雨田

编辑:沈馨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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