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1日讯(记者 胡用梅)7月21日,在第二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郴心服务”“引客入郴”及涉旅行业“九不准”规定系列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上,郴州市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郴州市涉旅行业“九不准”规定》,进一步规范郴州市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扰乱市场等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构筑健康、有序、安全、文明的旅游环境。
郴州市涉旅行业“九不准”规定
一、不准无证从业,违法经营
严禁无证经营(严禁“黑社、黑导、黑车、黑店”)。旅行社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严禁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者从事导游活动和超范围经营,严禁租用未取得相应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严禁组织游客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开展旅游活动。
二、不准言行粗鲁,强制消费
严禁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景区、住宿、餐饮、交通、购物等旅游服务经营者进行旅游经营活动时,不准言行粗鲁,严禁辱骂游客,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的不文明和违反行业操守的言行。
三、不准欺客宰客,价格欺诈
严禁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酒店(饭店)、民宿、餐馆、购物点和景区等出售的商品(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有虚假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在旅游服务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收费额度。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售卖过期变质食物,严禁售卖伪劣商品,严禁缺斤短两等,鼓励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四、不准哄抬价格,随意涨价
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履行价格承诺,严禁在达成交易约定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拒绝履行正当理由退换货义务和售后服务承诺。
五、不准非法营运,议价拒载
严禁无资质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经营,驾驶员和导游在旅游客运车辆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销、售卖商品、擅自改变线路和恶意甩团、宰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严禁出租车(含网约车)拒载、议价、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强行拼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使用文明用语。
六、不准违规拉客,扰乱秩序
严禁危害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拉客揽客。不得在景区、景点及其沿线、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周边以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包车乘车、住宿、餐饮、旅拍及其他服务,严禁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利用车辆私拉游客进入景区(点)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不准虚假宣传,诱导旅游
严禁“线上、线下”向游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游客消费。严禁通过虚构优惠政策、不明确景区辅助交通工具及费用导致误解等方式“设置低价陷阱”招揽游客。
八、不准“不合理低价游”,变相牟利
严禁旅行社及网络旅游产品经营者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不得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或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其它消费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和驾驶员在接待游客过程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九、不准在安全条件不具备时开放景区(点)
景区(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应急演练的,严禁开放景区(点)接待旅游者。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胡用梅
编辑:肖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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