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6日讯(通讯员 毛艳芬)“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我们的血汗钱这下有着落了!”拿到拖欠已久工资的何某某、杨某某连连向检察官们表达谢意。
原来,2020年底,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走访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时,了解到该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线索。经调查发现,该家具公司已于2019年10月停工停产,共拖欠90余名农民工工资150余万元。为了帮助农民工们追讨血汗钱,检察官们多方走访,向该家具公司所在的工业园区了解情况,与众多农民工深入交流。通过调取相关材料,检察官发现了该家具公司未支付工资的表格记录,上面也有该公司财务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永兴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农民工就该家具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向永兴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永兴县法院邀请,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了先行调解,何某某、杨某某等人与该家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检察官向县工业园了解涉案企业情况。
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34份民事裁定书,全部采纳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该家具公司应向何某某、杨某某等35人支付劳动报酬49万余元。该案现即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何某某、杨某某等35名农民工知道后纷纷向检察官们表达了谢意,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据悉,2020年至2022年,该家具公司共有62名农民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劳动报酬90余万,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已为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劳动报酬10余万元。该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撑腰”,用心守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情。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院支持起诉范围: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毛艳芬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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