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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公告牌证作废的通告

关于对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公告牌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3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〇一二年](第12号)文件要求,对已达到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号牌进行通告,请广大车主在通告期1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通告满10个工作日后,所通告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一律作废。如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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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郴州交警

编辑:周蕾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2/01/25/10807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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