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仙区检察院对张某盗窃案拟作不起诉组织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代表现场参与,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群众3名参加听证,听取案情并发表意见,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基本案情
张某今年70岁,当地某单位退休职工。2021年9月19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张某出来晨练,发现路旁停放一辆电动车,见车子未上锁,张某顿起贪心,乘无人之机将电动车就推走了。回家后,他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卖完电动车之后,张某怀揣600元惴惴不安,想起自己做的糊涂事,越想越怕,于是,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罪、悔罪。案发后,张某把电动车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查,张某之前并无前科劣迹,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经济条件也可以,那么,他为何要偷电动车呢?对此,张某悔不当初,“我偷车的那天清早,一时贪念,就把别人的车推往自己的住地,糊涂啊。”张某说,“我现在很后悔,知道自己犯错了。但是很想得到大家的原谅,我一定重新好好做人!”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邓中明介绍了张某涉嫌盗窃罪的基本案情,并就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拟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方面听取了听证员的意见。
经认真评议,听证员代表发表评议意见。考虑到张某年事已高,身体也体弱多病,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希望张某通过本案深刻认识到盗窃电动车的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危害性,希望他痛改前非,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2021年12月17日,苏仙区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被害人谅解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年事已高,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车辆已返还,亦未造成被害人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
今年以来,苏仙区检察院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
来源:苏仙检察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