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9日讯 (通讯员 吴媚 邓红 )近日,由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洗钱罪一案,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郴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罪案。
近日,由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洗钱罪一案,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3月至6月,于某(已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成立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90万元。期间,于某聘请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总经理,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李某明知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采取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集资诈骗资金31万余元。
北湖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立即组织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中国人民银行郴州支行反洗钱中心召开案件专题会议,对该案的定性及下步侦查工作进行了研讨。
北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时发现其并未参与集资,而是协助于某专门负责收取、转移集资诈骗资金,其行为涉嫌洗钱罪。北湖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立即组织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中国人民银行郴州支行反洗钱中心召开案件专题会议,对该案的定性及下步侦查工作进行了研讨。经北湖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将该案改变定性为洗钱罪。
北湖区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承担惩治洗钱犯罪的主导责任,在办理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中,深入审查资金去向,追踪资金链条,深挖洗钱罪线索,并及时与公安机关、银行等相关部门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夯实洗钱罪证据,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维护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一个种类,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包含集资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来源:北湖区检察院
作者:吴媚、邓红
编辑:张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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