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发出提醒函,提醒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广告导向内容审查,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等各类宣传行为,谨记遵守“十一个严禁”: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二、严禁使用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三、严禁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四、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七、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八、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九、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严禁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一、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编辑:何雨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