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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红网时刻6月19日讯(通讯员 王球)6月18日下午,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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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下午,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龚某、黄某(均另案处理)向蒋某支付人民币1568万元;被告人李某、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龚某和黄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2015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2月2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李某、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黄某连带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支付1568万元,连带承担申请执行费83080元;责令李某、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此令七日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以上文书均于2015年2月5日送达给了李某。后李某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申报其在郴州市区有一个门面,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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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查实,被告人李某除其申报的财产外,在郴州市某小区还有一套面积为96.75平方米的房产。2017年4月18日,李某在住房公积金处取出其个人公积金82199元,但其没有向蒋某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5月28日,李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桂阳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桂阳县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缴纳部分执行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王球

编辑:邓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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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0/06/19/745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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