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24日讯(通讯员 朱锋云)3月23日,郴州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起涉疫情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涉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辉趁国内疫情爆发口罩紧缺之时,在没有货源且无能力拿到口罩的情况下,以卖口罩为由先后骗取他人货款共计89000余元,货款骗到手后被用于了网络赌博和日常挥霍。另查明,2020年2月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辉在郴州市南湖路某娱乐会所某包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社交软件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防护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辉在娱乐会所包厢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愿认罪以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等情节,法院以被告人李某辉犯诈骗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审判长为刑事庭庭长罗红荣。
2月11日,被告人曾某波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康某的口罩求购信息后,主动微信联系,谎称其有3000个口罩现货。然后成功骗取到了被害人康某口罩预订费合计人民币7000元。之后曾某波便对康某的多次微信、电话联系置之不理,并将非法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波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曾某波有坦白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等情节,法院遂以被告人曾某波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人。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的姐姐赵某敏将其所有的房屋租给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以下简称“轻松筹公司”),赵某持有该房间的钥匙。2020年1月17日至2月14日期间,赵某先后5次来到该室盗窃价值4100元的防护口罩4300个。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五次盗窃疫情防控物品,价值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退还了被害方部分被盗口罩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以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五次盗窃防护物品口罩等情节,法院遂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疫情防控期间,北湖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据悉,此前该院仅用六天时间快审快结了湖南省首例涉疫情口罩诈骗案。(张琼)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朱锋云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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