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8月24日讯(通讯员 刘穆澄)2017年8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备受关注的“9·13曹再发驾车撞人”案。被告人曹再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下午3时许,汝城县国土局、住建局及卢阳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曹再发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再发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载着其岳母李某珠阻挡拆房挖机,导致其车辆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裂。曹再发遂驾车从汝城县东泉路高速驶上汝城大道,在城区主干道上违章超速驾驶,并连续撞击电动两轮车及其摩托车,将被害人曾某凤、何某禹、颜某文当场撞死,被害人李某梅、李某、袁某华受轻伤。后因曹再发的车辆被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正常行驶,曹再发才弃车逃离现场。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再发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汝城县主要街道撞击他人,致3人死亡,3人轻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唐俊宇
编辑: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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