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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院:注重调解 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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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05月28日第09版。

近年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郴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树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注重调解,持续推动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近日,郴州中院对外发布一批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在某国外公司与郴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某国外公司系某知名手机品牌生产商,郴州某公司(郴州自贸片区企业)系国内知名保税维修企业,两公司因商标侵权与确认商标不侵权产生纠纷并诉至郴州中院。受理该案后,郴州中院准确适用“涉企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下称“五步法”),经释法析理,双方在达成和解后分别撤回起诉,并形成业务上的合作,郴州某公司成为某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首个保税维修合作伙伴。

在 OPPO公司与嘉禾县某手机配件超市等侵犯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嘉禾县某手机配件超市等九个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销售标注“OPPO”商标的侵权产品。OPPO公司诉求九被告赔偿 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郴州中院立案后,迅速成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诉讼文书送达团队。送达之前,团队迅速分析案情,厘清争议焦点,摸清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的调解意愿和可以接受的调解金额。承办法官在明确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庭前调解之前进行类案检索,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调解方案。最终仅用开庭前一个小时,促成批量维权的九案全部成功调解,调解后当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在弘某公司与意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中,意某公司未经弘某公司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抢占了弘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弘某公司分别向郴州中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起诉。郴州中院在庭前调解之前进行关联案检索,检索到关联案中长沙中院的立案、开庭、调解等情况,明确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了两案一并解决的思路和调解方案。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轮耐心沟通协调,形成了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并将执行内容纳入调解内容之中,确保两案全部执行到位。最终仅用开庭前一个小时,促成分属两地法院的两案全部成功调解,调解后当场自动履行完毕。

在李某霖与李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中,李某霖是柜体挂件的专利使用权人,其发现李某未经其授权在某电商平台所经营的店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的产品。李某霖以李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郴州中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电商平台特征和矛盾趋势进行专业调研和分析,敏锐抓住矛盾焦点,反复与权利人和实际侵权人之间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并促使实际侵权人履行完毕。此外,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实际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若实际侵权人继续侵害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将进行惩罚性赔偿,教育引导实际侵权人不再继续侵权,维护好权利人的专利权。

郴州中院院长王雨田表示,接下来,该院将继续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深度运用“五步法”,更加注重实质性、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让公平正义切实走进调解当事人的心里,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为有力的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陈建华

编辑: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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