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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1月3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邓建华违法所得197.216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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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建华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获取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7.216万元人民币。

苏仙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197.2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部分受贿系索贿,从重处罚。鉴于邓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悔罪,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编辑:肖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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