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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外高薪陷阱 远离电信诈骗犯罪

红网时刻新闻11月22日讯(通讯员 李玉琼 王聪)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件,6名被告人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并处五千到八千元的罚金。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桥在郴州一酒吧玩耍时碰到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声称可以带他赚大钱,邀请其去缅甸做网络博彩工作。在马某的拉拢和组织下,王某桥从长沙坐飞机到西双版纳,并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小勐拉地区从事电信诈骗工作。

为了拿好处费,到达缅甸的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并邀请李某轶、王某豪、谢某、邓某等4人一起去缅甸赚大钱,4人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欣然答应。之后,由王某桥联系了“黑车”司机,将李某轶4人送至云南西双版纳的金沙滩,与早就做好准备的马某接头。在马某的安排下,李某轶等4人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小勐拉从事电信诈骗。

到达缅甸后,诈骗公司给王某等人手机,让其在社交软件中实施“杀猪盘”诈骗。与此同时,诈骗公司联系王某桥等人家属,声称要家属报销支付食宿、机票等费用才能让人回家,王某桥等3人家属被骗18万余元。

“在这里待了3天后得知每个月免费发给我们的生活费4000元都相当于借款,我们未成功实施诈骗,想要离开这里需要家属报销支付食宿、机票等费用,基本上是出不去了,我们看到这个情况立马联系家里人报警。”最终,王某桥等人被解救,并向公安机关自首。

7月,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犯罪嫌疑人马某、王某桥涉嫌组织偷越国(边)罪,犯罪嫌疑人李某轶、王某豪等4人涉嫌偷越国(边)罪提起公诉。10月30日,北湖区法院依法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并处五千到八千元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维护国(边)境秩序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护边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不要为了谋取利益,私自出入境。外出务工时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李玉琼 王聪

编辑:何晓露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646755/65/13279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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