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会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反目而对簿公堂的问题并不少见。近日,桂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父亲去世而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曹某于2018年因病去世。曹某的父母和妻子均已经先于其去世。曹某与其妻子共同生育有长子曹甲、女儿曹乙、次子曹丙。曹某遗留有银行存款71000元,现该款由曹甲控制。曹某去世后,其原单位给家属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合计50000元。曹丙与曹甲之间因曹某的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曹丙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分配上述银行存款和抚恤金、丧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曹某生前遗留的银行存款71000元,为曹某的遗产。对于该遗产,可以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产生相关费用的经济帮助,抚恤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给予的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抚恤金与丧葬费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公民的遗产。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丧葬费、抚恤金的部分诉讼请求,对被继承人曹某遗留的银行存款71000元予以分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遭受侵害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相关合理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黄进东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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