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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检察院:主动履职 依法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

为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对永兴县公安局2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开展检察监督。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 2022年4月28日和2022年7月15日被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解相关情况后,县检察院主动作为,迅速依法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官通过查阅执行文书、实地检查执行场所、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和与被执行人员谈话等方式,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信息,重点检查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场所安全措施、日常监管措施是否合规。针对县公安局存在未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县检察院、执行处所与监视居住决定书明确处所不一致、执行处所未安装监控设备、在指定居所进行审讯等问题,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督促该局进行整改,以确保刑事执行场所安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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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与县公安局协商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报制度,以实现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监督,使办案单位和检察监督实现“双赢”,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有哪些?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前身是监所检察室,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业务部门之一,内设机构改革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划归第三检察部。刑事检察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3.负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监督;4.负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5.负责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开展侦查工作。

来源: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夏云 曹小芝

编辑:何雨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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