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是我复绿补种的树,总共有21.9亩。”被不起诉人曾某华告诉前来实地查看复绿补种情况的永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忠卫。
“要好好管理这些树,保证成活率,既是为自己赎罪,更是为子孙后代造福!”李忠卫语重心长地对曾某华说道。
眼前的一颗颗小杉木苗在阳光下昂首挺拔,虽然渺小,但不久以后,这块只有稀疏杂草的山坡定会变得郁郁葱葱,这也是县检察院依法履职保护绿水青山的一个缩影。
曾某华是该镇的一家木材加工厂老板,2021年8月,曾某华从他人手中花钱买下了两处山场的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便擅自全部砍伐。经认定,曾某华滥伐杉木390株,林木总蓄积37.3266立方米,总面积2.2亩,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案发后,曾某华主动投案自首,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并积极补种复绿21.9亩,共3840株。鉴于曾某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自愿认罪认罚,县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公开听证,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程序,县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曾某华作不起诉决定。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检讨,今后一定好好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学习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7月22日,在鲤鱼塘镇举行的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集中公开宣布会上,被不起诉人曾某华面对着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鲤鱼塘镇政府代表、森林公安民警、林管站代表和部分群众,作出了深刻的检讨。与曾某华一同在公开宣布会上作出检讨的还有另一起滥伐林木案的被不起诉人何某顺和李某。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你们无罪,而是法律给了你们一次改错的机会,你们既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更要尊敬法律、敬畏法律,坚守法律底线。”宣布会上,李忠卫对三人进行训诫教育时强调。
随后,三人将自己的检讨书粘贴在镇公开栏,用自己的深刻教训警示教育广大群众,在种植林业致富的同时,一定要学法、懂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更要植树造林,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让绿水青山真正变成“金山银山”。
检察官普法: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林农拥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但想要采伐林木,也得向有关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来源:永兴检察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