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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红网时刻1月18日讯(通讯员 彭晓莉 周俊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随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某公司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乙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同时,被告单位、被告人需在湖南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提示消费者勿使用伪劣一次性口罩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8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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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

经查,2020年1月因疫情严峻,各地口罩严重短缺,湖南某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代表卢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未认真核对了解中间人的销售代理资质和进货渠道的正当性,且在没有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进“保护康”牌一次性劳保口罩,并安排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推广销售口罩。该公司副总经理卢某乙负责具体销售、收取款货等工作,在接收口罩时,未认真查看和核实进货凭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商相关合格资质、正当的销售合同等情况,便组织销售事宜。明知其销售的劳保口罩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的要求,仍向郴州市及下属县市区多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销售不合格的“保护康”牌一次性劳保口罩24.86万片,共计62.3万元。

2020年1月31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保护康”牌一次性劳保口罩29.87万片。经鉴定,该劳保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0年3月12日,该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公诉部门审查后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发现该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为该案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经呈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立案。同年4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刑附民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同日履行公告程序。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7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彭晓莉 周俊颖

编辑: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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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2/01/18/1078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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