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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车主被控危险驾驶罪......你还敢借吗?

红网时刻9月28日讯(通讯员 李杨杨)近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处罚金2000元;判处郭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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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6月25日晚上,余某与郭某一起在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某小酒馆喝酒期间,郭某向余某提出借车接朋友的请求,余某明知郭某喝了酒,仍将其轿车钥匙交给郭某,不料郭某在酒后驾驶时与其他车辆行驶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是郭某,余某明明是借车人,怎么就成了被告人?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该案中,余某明知道郭某喝了酒,还将车辆借给他,致使事故发生,余某的行为符合第三种情形。

检察官提醒:车辆作为私人财产,有出借的权利,但借车需谨慎,明知驾驶人饮酒,放任其“醉驾”的,可能会像余某一样面临法律的制裁。大家在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的同时,也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李杨杨

编辑:章杰飞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1/09/27/10205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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