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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在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全力打造“一极六区”,推动郴州高质量发展中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免责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免责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容错免责的实施主体是指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等问责主体。

第五条 容错免责要准确把握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的问题性质、主观动机、决策过程、政策依据、纠错态度等方面因素,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失误与失职、为公与谋私、民主与专断、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的界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三)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

(一)为公事,而不是谋私利的;

(二)经集体决策、按程序办理,而不是个人决断、违规操作的;

(三)因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的;

(四)具有其他可以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免责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免责情形的,可向问责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问责主体在接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启动容错免责办理程序。

(二)调查核实。问责主体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核实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对调查组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问责主体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应作出从轻、减轻、免予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决定;对不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问责主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容错免责的工作流程,并报同级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问责主体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对象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应当同步提出容错免责建议。

第九条 容错免责的实施必须严守原则底线,加强风险防范,防止鼓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违规违纪办理容错免责的,一律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干事创业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郴办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来源:林邑清风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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