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湘1003执恢68号
被执行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
法定代表人:郑宝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
法定代表人:郑辉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兴市志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
法定代表人:何玉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玉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身份证号:43048119790612****。
被执行人:黎慧,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身份证号:43068119800810****。
被执行人:郑宝花,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身份证号:43041919580526****。
被执行人:何义芳,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身份证号:43048119540116****。
被执行人:何玉明,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身份证号:43048119840526****。
被执行人:黎旭,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身份证号:430681198802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资兴市志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何玉光、黎慧、郑宝花、何义芳、何玉明、黎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湘10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有3461281.4元未能履行。为顺利执毕该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凡向本院提供、举报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信息、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成功使该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执行到位的百分之十二给予奖励举报人。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735-2896575
联系人:雷法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苏仙法院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