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9日讯(通讯员 谭仲山)4月19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谷某批准逮捕。
谷某,28岁,平日以摩的出租为业,为多赚运费,2021年1月22日、24日晚上,其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实施运输的行为,获利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因为运毒来钱快,有时送一、两趟就赶上几天跑摩的的收入,就铤而走险,走上不归路。
相关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谭仲山
编辑:唐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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