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对74名涉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第一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将74名涉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3月30日

微信图片_20210407231952.png

微信图片_20210407231957.png

微信图片_20210407232001.png


来源:郴州公安交警

作者:郴州交警

编辑:何雨杏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1/04/08/9165349.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政务要闻
  • 县区(市)
  • 乡村振兴
  • 郴城说理
  • 文教卫
  • 精彩视频
  • 旅游
  • 尚德郴州
  • 全民阅读
  • 图片新闻
  • 要闻
  • 经济
  • 社会
  • 园区
  • 协会
  • 新闻H5
  • 综合专题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郴州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