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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被判拘役4个月

红网时刻3月26日讯(记者 龙芳华 通讯员 朱锋云)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但高空并非法外之地,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新增了高空抛物罪。3月26日下午,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 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资料介绍,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湖南省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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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下午,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8日16时5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某酒店25楼,依法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团伙实施抓捕行动。在民警刚进房间时,犯罪嫌疑人卢某迅速抓起两台苹果8Plus手机,一台OPPO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企图毁灭证据。经查,该路段对面是郴州市第二十完小,且时值下午放学时间,来往行人较多。一名牵着小孩从楼下路过的老人与从高空抛下的手机擦肩而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卢某对从25楼的高空扔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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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卢某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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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接受宣判。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一款后新增一条,作为第291条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本身就极具危险性。高空并非法外之地,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龙芳华

编辑:章杰飞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1/03/26/9129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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