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保障其在日常消费中的合法权益,苏仙区融媒体中心选取了典型案例,揭露常见消费侵权行为,帮助市民维护合法权益。
NO.1
郴州市某大药房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案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郴州市某大药房购买了10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通过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声明函》进行甄别,认为其所购买的口罩是假货,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药房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联系郴州市某器械公司员工桂某,采购了10000只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桂某通过微信提供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河南某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图片各一张。该药房没有将货品录入药房销售系统,也没有明码标价,将口罩全部销售或赠送完,销售总值390元,违法所得390元。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湘药监稽函[2020]0502号《转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 结合该批次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购进渠道以及外包装进行甄别,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房销售的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非标称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
【处理结果】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0元,并处537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4090元。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一、助力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集中力量,用好用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用品,适用上述《意见》。
NO.2
刘某未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2020年2月,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石榴湾社区有一村民搭建的简易厂棚,有人在厂棚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刘某2019年12月起租用该简易厂棚,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某宰场购进原材料生牛皮后,在该简易厂棚加工制作成熟牛皮,然后运到罗家井市场的路边自销。刘某共购进原材料生牛皮60斤,已完成生产加工20斤生牛皮,加工制作后的成品熟牛皮为16斤,销售价为7元/斤,销售货值金额为112元,违法所得为32元。
【处理结果】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32元。
【典型意义】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刘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将生牛皮做成熟牛皮工艺简单,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范畴,且刘某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场所、设施设备等,也不具体具备生产加工的要求。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强化了法律观念,并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处罚。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只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提供威慑力,才能构建起严密高效、社会共治、全民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苏仙发布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