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7日讯(通讯员 朱丽敏)近日,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中国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肖功明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肖功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这是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特大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肖功明在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获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所送财务价值人民币1348万余元,个人获得人民币863万余元,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5万余元。
2019年11月8日,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肖功明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提起公诉。肖功明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的情节,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肖明功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朱丽敏
编辑:唐哲宁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