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5月31日讯(通讯员 朱锋云 李岳春)5月28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仅用14天时间执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2015年7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购车,透资金额达39万元,原告予以同意,双方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购车合同一份。2017年10月开始,被告李某开始违约拖欠信用卡还款,经原告多次不断催要,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某银行支行将李某诉至法院。北湖法院受理后,判处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某支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5万元。
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4日,某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后,依法启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然被执行人名下只有车辆一台,银行账户均空空如也,没有任何存款。该院执行法官决定将其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能控制而无法处理。5月21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等全部予以冻结。第二天,一直推脱并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李某主动现身,找到承办法官,称其一个银行账户需要进一笔钱,这笔钱到位后即可偿还欠款,但现在账户被冻结了,汇款方因此不愿意汇款,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释明,若收款后仍拒不履行执行要求,将承担拒执罪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听罢,主动向法院承诺,收到款后三天内一定全额履行本所有执行款项,否则自愿接受拒执罪处罚。收到承诺书,承办法官决定暂时信任他,解除对其该银行账户的冻结。第二天,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向承办法官报告收款成功,并将执行款项足额履行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朱锋云、李岳春
编辑: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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