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兴县公安局在五一假期巡逻过程中查处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红网时刻5月11日讯 (通讯员 陈丹)近日,永兴县公安局在五一假期巡逻过程中查处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将实施电鱼作业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月1日16时许,永兴县公安局鲤鱼塘派出所民警协助永兴交警四中队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后返回,期间在沿途村落进行巡逻,巡逻至龙形市乡龙形市村七甲河路段发现河面有一男子使用电瓶捕捞河鱼,民警当即将其传唤至永兴县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民警经调查了解,该男子为永兴县龙形市乡村民龙某某,5月1日下午,看到七甲河上游大坝关闸后,龙某某背上自己的电瓶鱼篓等工具到龙形市村七甲河公共水域里进行捕鱼,捕获“宽鳍鱲”“虾虎”“光唇”“泥鳅”等品种的鱼若干。经讯问,龙某某某对自己在禁渔期间使用电鱼在七甲河公共水域非法捕捞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龙某平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永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从事任何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陈丹
编辑:欧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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