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26日讯(记者 张英 通讯员 郴纪轩)近日,郴州市纪委通报了4起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营利性活动典型案例。
1、北湖区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建平违规参与混凝土经营性活动问题。2013年9月,时任北湖区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北湖区江源四清联合灌区工程建设项目部法人代表刘建平,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其配偶苏某名义出资9万元入股郴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6年开展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中,刘建平将其股权变更为其朋友谢某名下,但直到2018年2月,刘建平仍然在公司分红,共分红18.83万元。刘建平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18年8月,刘建平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区林业局副局长职务处分,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2.嘉禾县安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立新违规参与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经营性活动问题。2015年2月,李立新出资30万元入股嘉禾县某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从中获利30万元。2017年5月,李立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嘉禾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3.资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魏功臣违规参与小水电经营性活动问题。2007年11月,魏功臣出资18万元入股青江乡某水电站。在2016年开展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和2017年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中,时任唐洞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的魏功臣均没有如实填报入股情况、也没有办理其股份转让。2018年5月,魏功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兴县财政局科员邓国军违规参与涉渔经营性活动问题。2014年5月,邓国军出资80.4万元入股永兴县某鲟龙鱼发展有限公司,其股权先后登记在其配偶、本人和女儿名下。在2016年开展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和2017年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中,邓国军均没有如实报告入股情况。2018年4月,邓国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张英 郴纪轩
编辑:欧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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