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郴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代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并及时公示。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