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 剑同志为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刘春芳同志为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何亚红同志为郴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汪德华同志为郴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朱宁静同志为郴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题铭同志为郴州市财政局局长;
莫雄同志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喻棉秀同志为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定河同志为郴州市统计局局长;
邓艳红同志为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朱付山同志的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何亚红同志的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谢煌姬同志的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陈剑同志的郴州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刘明发同志的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邝良桃同志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雷题铭同志的郴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莫雄同志的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
王华玉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学军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湘龙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小琳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波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 程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谢末钢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建湘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何双高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刘 军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李性斌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欧阳萍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谢末钢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 军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 波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何双高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建湘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 程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郭喜辉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许素萍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彭湘华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来源: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张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