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27日郴州讯(通讯员 何伦波)近日,由临武县人民法院撰写、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送的《黄某等164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示范判决+ 批量调解”妥善化解商品房逾期办证纠纷》(入库编号D2025-161-1-091-709)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今年以来,郴州法院已有5篇多元解纷案例成功入库。

入库案例截图。
案例全文如下:
黄某等164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示范判决+ 批量调解”妥善化解商品房逾期办证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091-709
●关键词: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逾期办理产权登记 “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
基本案情
黄某等164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业主依约支付购房款并接收房屋。因某房地产公司原因,长期未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导致业主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其中81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办证义务。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业主人数众多、诉求高度一致,为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各方负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示范判决引领规则+批量调解实质化解”的策略推进调解工作。一是示范判决,明晰权责边界。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故法院选取其中一户具有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诉讼,经审理后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负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此义务履行不以业主另行支付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费用为前提。该裁判结果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和规则指引。
二是在线填写,高效归集诉求。为便捷收集所有业主的信息与诉求,避免集中登记增加负担,法院采用结构化在线表格进行信息收集,表格涵盖业主身份、房屋信息、联系方式及诉求确认等核心内容,并邀请社区提供支持,组织业主自行在线填写提交。法院工作人员对收集信息进行系统化归类和整理,高效掌握全部业主详细情况及初步和解意向,奠定精准调解基础。
三是依托规则,促成费用分担共识。在示范判决确立的“业主无需额外承担主要费用”的核心规则基础上,积极搭建对话平台,多次组织房地产公司、业主代表进行协商。调解过程中,充分释明示范判决的法律指引作用,同时引导各方正视某房地产公司操作困难及客观存在的部分小额、特定办证环节费用(非主体费用)。经沟通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达成一致方案:业主方基于尽快推进办证进度的现实考虑,自愿、适度分担每户 600 元的小额、特定办证环节费用(该费用性质明确区别于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主体费用);房地产公司收到该费用后,高效优先完成相关办证手续。法院对费用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透明、专款专用。
四是示范效应,带动批量和解。上述基于示范判决和在线信息归集达成的首批调解方案,因其规则清晰、方案务实,迅速获得其他业主认同。之后,法院依据在线收集的信息,高效组织后续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调解协议。该批量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164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业主每户自愿分担600元小额、特定办证环节费用。目前,房地产公司已按约为业主开展办证工作。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09条、第 5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14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开发商逾期办证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涉及业主多、诉求高度一致的特点。本案中,法院采用“示范裁判厘清规则+在线工具归集诉求+自愿分担破解僵局”方式分步推进调解工作:首先,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判决,明确界定开发商无条件办证及费用承担的核心法律规则,为批量调解提供权威统一的法律预期;其次,创新运用结构化在线信息表格,便捷高效归集全部业主信息与诉求,显著提升调解前期准备效率;最后,在严格遵循示范判决确立的“业主不承担主要费用”前提下,针对客观存在的小额、特定办证环节费用及执行现实困难,引导业主基于尽快实现办证权益的目的,自愿、适度分担有限费用,辅以法院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有效破解调解僵局、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成批量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有力保障业主“安居梦”。
●推荐部门:
临武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临武县人民法院 临武县武水镇廻峰社区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何伦波
编辑: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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