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法官,通过您耐心的释法析理,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对方当事人同意我分期分批付款,真的太感谢您了。”上诉人樊某在电话中说道。另一上诉人甲公司也专程来到郴州中院向合议庭表示了感谢,认为案件的成功调解,彰显了法院担当作为,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郴州中院审结了一起标的额高达两千五百多万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赢得了广泛赞誉。
合作伙伴成冤家,对簿公堂讨说法
朱某等人与樊某原系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2012年4月,樊某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年12月,甲公司与朱某等人挂靠的乙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甲公司产业园一期项目发包给了朱某等六人实际施工承建。
工程完工后,为配合甲公司完成增资,朱某等人将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樊某,之后各方因工程款产生纠纷,朱某等人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樊某和甲公司均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
耐心细致把案研,决定调解化纠纷
上诉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郴州中院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徐湘龙经过阅卷及开庭,了解到朱某等六人迫切希望拿到工程款;樊某虽同意付款,但目前经济能力有限,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判决由其承担责任,朱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兑现;而甲公司系郴州招商引资引进来的国有企业,若处理不当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因此而导致甲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境。
如何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将诉讼对各方的影响降到最低?这是摆在合议庭面前的难题。若本案处理不当,信访风险极大,极有可能衍生出新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深感责任重大。为此,合议庭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细致分析争议焦点。经过研判,合议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存在调解基础和共赢可能。于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便对本案开始进行调解。
精准施策把案调,冤家喜笑退公堂
合议庭精准把脉纠纷症结,详细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通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逐步缩小。各方决定摒弃前嫌,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不久,朱某等人就收到了甲公司代付的第一笔工程款1200万元。“真心感谢郴州中院对我们这个案件的重视,同时也感谢徐法官不厌其烦、不辞辛苦促成案子调解,让我在有生之年能够顺利拿回工程款,辛苦你们了。”年逾七旬的朱某特地来到郴州中院民三庭向合议庭成员表示了感激之情。
“郴州中院坚持司法为民,妥善化解了这起重大矛盾纠纷,既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全面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所在地党委相关负责人,郴州市北湖区区委副书记贺冬林说道。
该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三方当事人由来已久的矛盾纠纷,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是郴州中院以“如我在诉”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实践。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