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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三起毒品犯罪案件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王晶 郴州报道

6月26日,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3起毒品犯罪案件,以实际行动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彰显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曹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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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吸毒人员张某向被告人曹某支付1000元,购买了2个毒品依托咪酯烟弹。次日,吸毒人员张某、唐某等四人提前向被告人曹某支付毒资共计2999元,预定6个烟弹。曹某在毒贩处购买烟弹后,将其分发给张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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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仍向多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肖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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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曹某向被告人肖某求购毒品依托咪酯烟弹。被告人肖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上线购买了4个烟弹后,在约定地点分别卖给李某2个、曹某1个。案发后,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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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法院综合其认罪悔罪等因素,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王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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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到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从罗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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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两被告人对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毒品不仅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更会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对此,我国始终对毒品犯罪秉持“零容忍”态度。《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已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毒品再犯、累犯,法律更是从重处罚,绝不姑息,以此彰显法律的威严。

随着时代发展,毒品犯罪也呈现新特点,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比如依托咪酯。尽管部分公众对这类新型毒品的认知不足,容易低估其危害,但它们的毒品性质从未改变,始终处于法律严格管控、严禁流通的范畴。任何侥幸心理和尝试行为,都将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法官提醒,全体公民应当提高警惕,充分认清毒品危害,坚决抵制各种诱惑,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意识。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王晶

编辑: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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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646941/96/1510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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