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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华塘法庭:守护青山绿水绘就乡村新“枫”景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罗琳 郴州报道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北湖区华塘镇谋求发展、精耕细作,跑出华塘乡村新业态发展加速度,华塘镇作为连接郴州城区和桂阳县两个百万人口聚集区的区域中心镇,已成为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的核心区域,先后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镇、省旅游小镇、省级美丽乡村示范镇、湖湘文化创建镇。华塘法庭就位于这"生态美镇",西河风光带贯穿东西,旅游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百姓居住环境优良。近年来,华塘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质量水平,让矛盾纠纷在基层高质效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的形成、案的衍生、访的出现,有效实现了诉讼案件减量和审判质效提升。

“积力所举,则无不胜;众智所为,则无不成。基层矛盾纠纷多发复杂,我们充分发挥辖区人民调解员和乡村‘法律明白人’的优势,让熟悉情况、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先调解,高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前端,不仅添了不少人情味,更是释放‘1+1>2’的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华塘法庭庭长如是说道。

“法院来我们村里开庭了,去看看是什么情况!”“我还没看过法官开庭,听听是什么样子的!”巡回审判 以案释法赋能基层治理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次以案释法,就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11月21日,华塘法庭将巡回法庭设在华塘镇招旅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热心村民纷纷进入旁听区域,静待案件审理。原告史某系招旅村村民,其诉称进城卖菜回程时搭乘被告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辆,因驾驶员急刹,致使原告史某在车内摔倒右手腕粉碎性骨折,经治疗仍构成十级伤残。上述公交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乘客意外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原告史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现场调解交通侵权纠纷

庭审时,双方就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展开辩论。两被告认为原告史某在车辆未停稳前起身,未确保自身安全,存在过错。原告史某则认为其站立时扶住了车辆扶手,且语音播报亦提醒乘客提前做好下车准备,故不存在过错。考虑到被告某公司已经垫付了原告史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本案乘客意外险亦具有12万元的理赔限额,双方调解基础较好。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从法理情理出发,希望以本案的妥善处理提升某公司的交通安全意识,优化某保险公司的条款设置及理赔方案,加强乘车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类案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运输安全。原、被告均当庭表达了调解意愿,等待被告某保险公司报送调解方案,有望达成一致意见。

法治宣讲进校园活动

“法官姐姐又来学校普法宣传了,每个学期只要积极答题都能收到小礼品,这次我要成为答题王!”

在法治教育课上,曹晶法官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生动的案例,重点开展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整个活动现场气氛活跃,同学们热情高涨,活动结束后干警为学生送上“法治大礼包”。今年来,华塘法庭共开展“巡回审判+法治课堂”11次。

一场巡回,一次普法,一份坚守。华塘法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不断扩大法治教育覆盖面,强化“法院+校园”联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校园氛围,为法治校园建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找准症结化纠纷

“法官,你的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条理清晰,说理充分,判决结果公正,我们很满意。”近日,华塘法庭审结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来电表示服判息诉,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紧跟审判“枫”向标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商品猪代养合同》,就商品猪的养殖、结算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某农业公司向原告何某交付了猪苗2677头。养殖过程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死淘肉猪171头,出栏商品猪2506头。而死淘肉猪影响饲料、药品成本及出栏率的计算。原告何某主张死淘猪肉均系被告某农业公司的责任,因其提供的猪苗病弱、采购药品不及时、救护措施不到位。被告某农业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何某在代养过程中亦存在未及时通风、场地局限、饲养不当等问题。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原告何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症结就是如何妥善厘清死淘肉猪的损失承担问题。

经本院审理认为,死淘肉猪171头的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何某通过代养肉猪获得利润,自然应承担妥善养殖的义务,负担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但肉猪的死亡同样与被告某农业公司提供的猪苗质量、饲料品质、药品供应、技术指导等存在重要关联。虽然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注明171头肉猪的死亡原因为弱淘,但对于每头肉猪死亡的具体原因及归责,双方均未进一步向本院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死淘肉猪损失,即在双方确定的肉猪出栏数2506头的基础上,增加85.5头(171头÷2),计入出栏率及各项考核指标中,出栏数共计2591.5头。据此核定本次商品猪代养的出栏率、基础代养费、料肉比考核、单头药品费考核等数据,判决由被告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何某代养费482200元。双方均认可该判决结果,被告某农业公司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内已将代养费支付完毕,案结事了,圆满收官。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下一步,华塘法庭将紧跟“枫桥精神”的稳健步伐,坚守司法为民、为企排忧解难的初心,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前沿阵地作用,主动拓展法治宣传渠道,深入田间地头‘零距离’释法明理,群众才会提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真正打通法治宣传到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罗琳

编辑: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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