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信函方式告知唐桂松等35名涉毒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但其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据相关规定,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唐桂松等35名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公告,其驾驶证依法作废。
特此公告。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月4日
附件:35名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明细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刘晓华
编辑:肖雅之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