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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承办好第二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提升城乡环境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第二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观摩通道沿线、高铁站、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城区宾馆酒店、会议场馆等区域;景区、观摩沿线的乡镇、村组等范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此后长期坚持并巩固整治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违法建筑。对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其权属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自行整改、拆除,未自行整改、拆除的,由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整治占道经营。全面依法整治市中心城区商铺占道经营、洗车店占道洗车、修车厂占道维修以及石材生产加工厂出店加工等行为,督促经营户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整治户外广告。全面依法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的建筑物外立面、广告门店招牌、防盗窗、空调外机等,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时间发布,设置必须规范、安全、美观,严禁擅自悬挂商业条幅、横幅。

四、整治管线杆线。全面依法整治道路两侧的空中管线,规范铺设电力电线和通讯电缆;对住宅小区管线搭建进行清理,对有碍观瞻的变电箱、电信箱等设施进行美化改造。

五、整治建筑工地。施工作业必须在围墙或围挡内进行,施工现场的各种告示牌等必须安装牢固、规范标准、字迹清晰醒目;工地出入口采取净化措施保证净车上路,严禁污染街道和路面。

六、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违法停放车辆的管控力度,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进入划定的停车位顺向停放。

七、整治河湖垃圾。全面清理河道、湖泊垃圾,禁止向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等污染水体的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开荒种植、挖掘砂石。

八、整治农村人居环境。依法依规拆除乡村残垣断壁,废弃杂房、烤烟房、旱厕、猪牛舍 (栏),以及长期无人居住且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全面整治农村私搭乱建、私接乱拉等侵街占道的行为;加强农村废弃杂物、河塘沟渠、乱贴乱画等整治,持续推进村庄清洁行动、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深化文明村镇创建。

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村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唐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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