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小学招生公平公正,依照《郴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教发〔2023〕1号)文件精神,郴州市教育局重申如下招生纪律:
一、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十严禁”
(一)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
(二)严禁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三)严禁擅自招收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考生;
(四)严禁招收已被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学生;
(五)严禁拒绝接收按规定程序投档、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
(六)严禁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
(七)严禁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八)严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抢优质生源;
(九)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或空挂学籍、收取学籍保留费;
(十)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
二、严格执行中职学校招生“九严禁”
(一)严禁以招生为目的与初中生源学校或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有偿协议;
(二)严禁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向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支付招生费用,或向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发放奖金、津补贴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组织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相关公司或利用本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招生费、高额电话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
(四)严禁以其他名义向初中生源学校、合作企业等关联单位转移资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
(五)严禁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
(六)严禁未经主管部门核验招生资质进行招生,或未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
(七)严禁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在校学生;
(八)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在办学条件、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收费资助、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存在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
(九)严禁恶意链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及其微信小程序进行招生宣传,或违规实行网络推广招生、网络代理招生,或利用网络和其他手段对其他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进行诋毁、诽谤。
三、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八严禁”
(一)严禁提前招生、跨区域招生、招收择校生;
(二)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全市质量抽测成绩“掐尖”招生;
(三)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入学依据招生;
(四)严禁诱导家长伪造相关证件、提供虚假入学材料,干扰招生秩序;
(五)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反“公民同招”“超员摇号”规定,单独组织学生报名、超计划招生;
(六)严禁接收与入学挂钩的物品捐赠、捐资助学款;
(七)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八)严禁打招呼、写条子、提篮子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
市教育局,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凡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0735-2850300
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0735-2850220
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735-2850383,邮箱:245419582@qq.com
中共郴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23年7月10日
来源:郴州市教育局
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