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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给犯罪提供“帮助”

红网时刻新闻9月21日讯(通讯员 罗娟)近日,由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郭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郭某辉是一名无业游民,为了“赚快钱”,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本人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洗钱刷流水,在尝到“甜头”之后,他还组织李某、杨某等8人共租借18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经审查,2021年12月至次年3月期间,该案中租借的银行卡共涉及违法转账资金1200余万元,郭某辉从中获利2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由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管理好银行卡、电话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市民朋友们要引以为戒,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要远离各类利用“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勿被利益冲昏头脑,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罗娟

编辑:周蕾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2/09/21/1185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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