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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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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5月13日讯 5月11日,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临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陈某在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玉龙村开办无证养猪场,2021年8月,陈某电话联系湖南湘潭市的韩某军,约定由陈某联系货车将86头生猪运到湖南湘潭进行销售。2021年8月20日,货车在许广高速麦市互通口下高速时被卡点的工作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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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陈某生产、销售生猪86头,重为14270公斤,经检验,部分样品为非洲猪瘟阳性。临武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该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发布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对陈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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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既有刑事证据为公益诉讼中查明相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违法犯罪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

来源:临武检察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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