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禁养犬只、养犬登记......郴州城区养犬有了这些规定!

红网时刻2月10日讯(记者 胡用梅)2月10日上午,郴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微信图片_20220210110738.jpg

《条例》中的规定有哪些重点?郴州养犬人要注意哪些问题?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起看看!

强制免疫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并领取动物免疫证明:(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保护期一般为一年,在动物免疫证明中会注明);(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经过强制免疫的犬只方可上市交易,并将持有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作为养犬登记的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城区的动物诊疗机构中,遴选确定了15家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郴州市城区动物诊疗机构名单

微信图片_20220210112823.jpg

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申请养犬登记,申领智能犬牌、识别标识。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全市公安系提供了可选择的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办理养犬登记。

1、线上:手机下载“68宠物”APP,通过APP即可进行办理养犬登记备案。

2、线下:市民也可以携带犬只和相关资料直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办证点,由工作人员协助上传信息,登记备案,实现一站式服务。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从市城区犬只免疫点公开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宠物医院等第三方机构作为养犬登记备案服务点,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犬只登记、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申领等事项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办结。实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二)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单位申请办理实名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单位信息、犬只管理人身份信息。

文明养犬

《条例》明确红线底线,规定养犬人应当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出户,携犬出户应当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约束绳(链)牵领。明确救护义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禁入区域,规定学校教学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候车室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犬进入。禁养犬种

此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专业人士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汇总、研究,采纳多数市民意见,初步决定对中华田园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等适合饲养的犬只不纳入禁养名录,对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罗威纳犬、獒犬等犬只纳入禁养名录,禁养犬只名录将于近期予以正式发布。

处罚情况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或者使用长度超过1.5米的约束绳(链)牵领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养犬人,《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携犬出户不清理犬只粪便的养犬人,《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屡教不改的养犬人,《条例》规定养犬人在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行为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没收犬只,两年内不再予以养犬登记。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胡用梅

编辑:周蕾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2/02/10/10859255.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政务要闻
  • 县区(市)
  • 乡村振兴
  • 郴城说理
  • 文教卫
  • 精彩视频
  • 旅游
  • 尚德郴州
  • 全民阅读
  • 图片新闻
  • 要闻
  • 经济
  • 社会
  • 园区
  • 协会
  • 新闻H5
  • 综合专题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郴州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