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医疗保障局充分结合市情实际,对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梳理优化,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郴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强化全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相关医保新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政策有新规定
为解决以前各地医疗救助标准差异较大、政策碎片化等问题,根据《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出台《郴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参保资助方面: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住院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分类分档按一定比例救助。门诊救助方面: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救助方面: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达到再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明确医疗救助程序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市内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保协议医药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细则》还对统一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医疗救助流程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出台《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并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防止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其支付范围为:参保人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含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在起付标准方面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14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7000元。
在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方面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统一为40万元,相比以前提高了10万元,并取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方案》还对大病保险承办方式、服务协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就承办服务的专业队伍配置、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拨付结算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运行监管和年度评估机制,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质增效。
来源:郴州医保
编辑: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