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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教育收费!湖南五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体艺专长、小语种等学生,严禁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允许家长委员会利用学校场地和师资力量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讲义资料、试卷、押金、报刊杂志、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洗衣机、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

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各地严禁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严禁随意扩大征订范围。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一、规范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收费

1.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各地各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57号)等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跨学期(年)提前收费。

2.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规定,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 号)规定,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方可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体艺专长、小语种以及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体艺专长、小语种等学生,严禁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

3.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各地各校要切实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19〕2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违规办学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8〕12 号)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学校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中小学校允许家长委员会利用学校场地和师资力量进行有偿补课。

4.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中小学、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学业水平考试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任意增加科目加重学生负担。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讲义资料、试卷、押金、报刊杂志、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洗衣机、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政策,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借课后服务之名违规补课、违规乱收费。

5.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各地各校要切实完善信息化终端设备及软件管理和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等有关管理制度,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6.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各地各校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使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使用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本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免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各地严禁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严禁随意扩大征订范围。

各地各校要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选用教辅材料,坚持自愿原则购买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教辅发行费用。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违规订购和使用盗版、盗印教材。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要进一步加大对年级组、班级、家委会自行征订教辅材料的监督查处,严禁征订教辅材料过程中收受差价、好处费,严厉打击 “高价教辅”、收取教辅资料费用发放教师津补贴的行为。

7.加强中小学食堂收费管理,严禁牟利。各地教育部行政部门要制定并推广带量营养食谱,明确学生食堂饭菜质量标准。要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8〕30号)明确的成本核算标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为科学营养配餐提供支撑。县市区同层次学校必须统一标准,不得因校定价,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取伙食费。中央厨房或者校外供餐企业为学生进行“校外集中配送供餐”收费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学校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强制学生搭餐,严禁学校在食堂牟利。

8. 加强对家委会的监管。各地各校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家长委员会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家长委员会不得以自愿为名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

9.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管理,严禁收取实习费。各职业院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各普通高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高校和实习企业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10.规范高校和中职学校校企合作与培训收费。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都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各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不得强制、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各学校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

11.规范高校学生食堂收费与管理。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零租赁”,免收与食堂经营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管理性等费用。学生食堂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对食堂的补贴资金从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中列支,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12.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的行为;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通过利益关联方交易取得或变相取得的行为。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无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加强教育收费治理

1.压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监管主体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要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完善教育收费监管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将治理教育乱收费纳入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2.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量配备,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信访投诉等渠道的举报线索,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核查,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严肃问责,并限时上报核查整改情况。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将定期对各市州教育收费管理情况(含出台文件、开展检查等)、举报线索数量及查处情况等进行全省通报。将各市州、县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真抓实干考核、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教育乱收费问题,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将进行公开通报,取消相关学校“文明校园”等评选资格,强化警示震慑功能。

3.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学校和教师以家委会名义或家委会以自愿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追究学校主体责任,视同学校违规收费。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1.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教育收费培训班、给学校发放提示函、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方式,以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短信、邮件等途径把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做到“防未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秋季学期开学前,针对直属学校组织一次专题会议宣讲教育收费政策,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发放一份治理教育乱收费提醒函(可梳理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和乱收费典型案例),视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乱收费行为进行通报。

2.开展重点检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收费日常监督和重点线索核查。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严惩不贷、公开通报,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3.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校收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文件,积极落实工作要求。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并请同时报送电子版。


来源:湘微教育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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