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阳某甲、阳某乙在禁渔期到沙滩公园旁边的西河河道内,通过电打鱼设备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4.63公斤,造成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受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苏仙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共计8424.32 元,同时要求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宣判就是告诉大家,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鱼,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拘役四个月)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共计8424.32 元。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非法捕捞被抓,除了坐牢!还要赔钱!
来源:南国郴州网
作者:周子恭 黄卓凌
编辑:何雨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