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阳某华、阳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苏仙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2020年6月,阳某华、阳某平携带组装的电鱼装置在郴州市苏仙区沙滩公园旁西河河道内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评估认定,两人捕捞水产品重量为14.63公斤。阳某华、阳某平在禁渔期电力捕鱼的方法为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阳某华、阳某平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判令两人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6.68元,鱼卵的经济损失1317.6元,承担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或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费用1580.04元,以及本案评估费5000元,并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阳某华、阳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来源:苏仙区法院
编辑:欧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