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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司法尺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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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检察官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一道在黄某某家回访

红网时刻1月6日讯(通讯员 彭跃军)1月4日,新年上班的第一天,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胡湘祁就接到在押服刑人员黄某某母亲的电话,在电话中她感谢检察官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这个家有了希望。

罪犯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以(2019)粤528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因罪犯正在哺乳期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中旬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市暂予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黄某某哺乳期即将到期,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情形将消失,而其刑期未满,应当对罪犯黄某某收监执行。资兴市检察院按有关规定监督社区矫正中心提请原判决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在收监体检时发现黄某某处于怀孕状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怀孕期间不应收监执行。而这时,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下达了收监执行通知书,根据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要求司法机关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审判法院,然而在此过程中,罪犯黄某某自行将其怀孕婴儿引产。面对这一情况,资兴市检察院刑事执刑检察干警一方面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一道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其到有关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和鉴定;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对罪犯黄淑清收监执行。在其身体恢复正常后,及时与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原审法院对其重新下达刑事案犯执行通知书,2020年4月16日将黄某某收监执行。在收监后,面对罪犯黄某某一岁小孩情况,资兴市检察院及时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将其小孩纳入当地低保,现在黄某某小孩的外公外婆每月都领到了小孩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同时,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还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道不定期对黄某某的家人进行回访,及时掌握了解其生活及思想状况,化解在押服刑人员黄某某的思想顾虑,安心服刑改造。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彭跃军

编辑:何雨杏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1/01/06/8813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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