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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公安交警: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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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CR-2019-62001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郴公交通〔2019〕2号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湘公发[2019]17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19年4月 15 日起,我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标”所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凡不符合此标准、且未获得产品强制性(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二、符合“国标”且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三、对 2019年4月 15 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在 2019年4月 15 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应当于 2020年3月1 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号牌有效期至 2023年3月1 日终止。有效期终止后,临时注册登记的不符合“国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鼓励不符合“国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过渡期内购买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四、2019年4月 15 日以后购买的不符合“国标”、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临时注册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发放通行号牌。限定电动三轮车的通行区域,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六、凡违反本通告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26日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张利平

编辑:欧群军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19/12/30/6443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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