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8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婷)欠条中债权人是王某芳,欠条中却写着是欠王某芬的钱,欠款人因此拒不承认该笔欠款。无奈,债权人将欠款人告上法庭。最终,嘉禾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判决欠款人李某偿还欠款12500元。
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芳的婆婆欧某凤是朋友。2010年12月31日,李某向王某芳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按月付息。本息则由王某芳的婆婆催收。但李某只给付两个月利息,就与王某芳婆婆开始扯皮。2014年12月8日,李某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后,将借条撕掉,所欠利息12500元则另行出具了欠条给王某芳,并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付清,若不还清则产生贰分利息。想不到李某在欠条上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某芳”写成“王某芬”,王某芳当时也未注意到。后来,王某芳多次找李某给付该笔欠款,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王某芳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但李某却提出,欠条中债权人是王某芬,而不是原告王某芳,并以此为由不愿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通过庭审,确定了该欠条的真实性。因为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与欠条内容一致,王某芳提交的是有被告李某签名的欠条原件。法庭上,被告李某对于该笔欠款不承认也不否认,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同时,李某认可钱是从被告王某芳婆婆欧某凤处拿的,根据证据规则,若李某认为不是欠“王某芳”利息款时,则有义务提供“王某芬”的基本信息。加之,根据当地的一些方言习惯,“芳”与“芬”的拼音读音相近,手写书写时,字迹相近,且欠条的持有人为王某芳的客观事实,可以推定,欠条中“王某芳”写成“王某芬”系李某误写所致。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偿还王某芳欠款12500元。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写欠条时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婷
编辑: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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