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8月15日讯(通讯员 陈应明)“我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没事,取走15000元钱,害怕被别人发现,自己也心虚,不敢花这笔钱,钱都放在家里。”谈起自己犯罪后的矛盾心理,李某直呼肠子都悔青了。2017年8月15日,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17年0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去县建设银行ATM取款机上取钱,意外发现ATM机留有一张尾号为3671的银行卡,且卡片尚未退出,不需输入密码即可取出钱款,不禁心中窃喜,趁四下无人之机分3次从卡内取走15000元现金。李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料6天后,桂东县公安局民警找上门来。原来,被害人郭某在案发当晚收到3条银行卡的取款信息,才发现自己银行卡被人分三次取走了15000元钱,当天即回到银行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李某对自己取走他人卡内现金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15000元退回给了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陈应明
编辑:龙芳华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