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20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会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政府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以国家和湖南省政策文件规定的优待目录为基础,立足当前郴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郴州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完善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目标任务
建立符合郴州实际,优待对象明确、内容清晰、待遇平衡、管理有序的优待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多方共参与、内容可扩展、责权相统一、监管有力度的优待工作格局,不断满足广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二、优待内容
(一)荣誉激励。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制发优待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春节、八一以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优抚对象表达党委和政府的关怀。邀请推荐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二)生活优待。落实国家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并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待遇标准。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和郴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审核确认时,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符合条件提标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政策规定增发低保金。烈士父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待关爱。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工作。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配偶随军前从事其他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协助实现就业。举办退役军人军属专场招聘会,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就业。鼓励民营企业吸收安排复员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就业,依法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养老优待。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体系的规划建设,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现役军人父母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郴州市城区优抚对象逝世时享受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和减免。
(四)医疗优待。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门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窗口设置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窗口,张贴优先标识,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持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发的优待证(以下简称湖南制发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在有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诊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检验、优先缴费、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便捷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导医和志愿者服务人员,导诊台处设置“军人军属服务接待点”醒目标识,对老年体弱和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提供导诊、陪诊、协助取药等服务。对急危重症的现役军人实行“先救治、后付费”的急诊绿色通道服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郴州市优抚医院为持湖南制发优待证的退役军人、“三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各县市区、各综合医院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结算服务。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10%比例给予救助。
(五)住房优待。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租住公租房的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租金,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军人)和有重大疾病的租金全免,其他优抚对象按核定标准租金 20%收取,持有特殊门诊证明的按核定标准租金 30%收取,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按核定标准租金 80%收取。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六)教育优待。认真落实现有教育优待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优先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高校招生当年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部队驻地在乡镇或乡村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安排到城区学校就读。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1 号)规定和郴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给予优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高校考试招生制度要求,落实烈士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免试专升本、攻读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优先选派农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农业技术培训,鼓励他们在乡村振兴中干事创业。
(七)文化交通优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提供免除首道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乘坐省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北湖机场、火车(高铁)站以及有条件的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应当划定专属等候区域供优抚对象优先使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在省内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中心城区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的优惠。各类非居住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持有本人残疾军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军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八)其他优待。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为优抚对象在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志愿活动,并作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工作内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成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通过政府引导、社会捐赠、企业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用于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人员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就业援助等。通过项目扶持、税费减免、优惠贷款等政策,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兴业创业。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公证机构办理“三属”继承公证的,提供绿色继承公证服务。鼓励物流、金融、餐饮、住宿、商贸、通信等领域企业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影(剧)院、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军人军属和持湖南制发优待证的退役军人、“三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除郴州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明确的优待内容以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协议的方式,参与提供规范化、便捷化、个性化的优待服务,协议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管监督。
三、管理机制
(一)建立优待证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按规定为退役军人和“三属”制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军士)退休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在职文职人员凭文职干部(人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对优待证实施管理。
(二)明确优待目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结合郴州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市级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或停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四、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选树先进典型,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三)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和省、市颁布出台的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现役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在国家出台关于其他文职人员的具体优待办法前,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当地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肖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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